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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吉林外国语大学关于百名博士工程实施办法

来源: 日期:2019/01/05 15:37:19

为落实2020年人才强校战略工程各项任务,进一步提升师资队伍的整体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改善教师队伍结构,加快高水平大学建设,学校在“十二五、十三五”期间将通过培养和引进相结合的方式,实施“百名博士工程”,具体实施办法如下:

一、培养骨干教师攻读博士学位

学校将积极创造条件,有计划的在校内遴选一批师德好,爱岗敬业和有专业发展潜力的中青年骨干教师攻读博士学位。各教学单位要根据本单位学科专业建设需要以及教师队伍建设的实际,科学地制定培养规划,在保证教学工作有序开展的情况下,继续做好“十三五”期间选拔培养教师攻读博士学位的工作。

1.选拔培养条件:

(1)热爱学校,热爱教育事业,认同学校的办学理念,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2)专业基础知识扎实,教学效果好,具有发展潜力和培养前途。

(3)入校工作满两年,且年度考核等级均为良好以上。

(4)中青年专业带头人、后备专业带头人和骨干教师作为优先选拔培养对象。

(5)毕业取得证书后愿回校工作。

2.政策措施

教师攻读博士学位应以定向培养或委托培养的方式为主,鼓励教师不脱产在职攻读博士学位。

(1)被列入学校培养计划的人员,学校予以报销学费20000元(先预支应报销学费的50%,取得学位后报销余额部分);在国外读博的人员参照国内标准支付培养费。未列入学校培养计划或不按学校培养计划报考者,学校原则上不报销学费等其它费用。

(2)被列入学校培养计划的人员,不脱产在职攻读博士学位,学习期间完成教学任务(6学时/周),享受正常工资待遇。脱产攻读学位,定向培养的脱产学习期间发基本工资(脱产学习时间累计不超过两年),社会保险由学校负责缴纳;非定向培养的脱产学习期间每月2000元(脱产学习时间累计不超过两年),社会保险由学校负责缴纳。全脱产非定向人员读博可停薪留职学习,社会保险由个人负责缴纳,回校后补发两年基本工资,并给予20000元学费补助。

(3)教师取得博士学位后享受副教授工资待遇,并给予学位补贴:外语专业800/月,非外语专业500/月;已经具有副教授职务的给予学位补贴:外语专业800元/月,非外语专业500元/月。(本规定亦适用于校内现已取得博士学位的中青年教师)。

(4)学校每年单列支持计划,拨出专款作为支持骨干教师攻读博士学位的专项资金。

二、从国内外高校引进博士

按照培养和引进相结合的原则,学校积极从国内外高校引进具有博士学位的优秀人才,各学院要制定引进计划,并积极开展博士学位教师引进工作。

1.引进条件

(1)认同热爱教育事业,师德好,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2)专业基础知识扎实,教学效果好,有发展潜力和培养前途;

(3)所学专业应符合引进学科专业建设的实际需要(初始学历一般为全日制统招本科)。

2.引进政策

(1)引进博士享受副教授工资待遇,并给予学位补贴:外语专业800元/月,非外语专业500元/月;已经具有副教授职务的给予学位补贴:外语专业800元/月,非外语专业500元/月。

(2)国外博士或国内优秀博士(经专家组考核评价)提供住房补贴。标准为:外语专业5万,非外语专业3-5万元。(分三年发放,第一年发总额的50%,其余分两年发放)。

(3)学校每年拨出专款作为博士学位教师引进的专项资金。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付引进人才的住房补贴。

三、有关要求

1.学校已与各学院共同研究确定了各学科专业“十三五”期间博士引进与培养计划,各学院要把培养和引进博士的工作作为师资队伍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认真研究落实,特别是要制定具体措施,积极主动地开展引进工作,确保培养和引进计划能够如期实现。

2.为保证培养质量,各院系选送教师攻读博士必须根据本单位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并结合本单位教学工作的实际需要及教师个人提高计划,拟定培养计划。要优先安排中青年专业带头人、后备专业带头人和骨干教师报考博士。

3.对于列入学校培养计划的教师,要使本人明确任务,努力达到目标。同时,为保证教学工作不受影响,各单位要合理安排每年教师报考人数,避免盲目跟从,影响日常教学工作。各单位拟报考博士人数可按照学校下达培养计划的150%推荐人选。师德不好,不服从工作安排,教学工作不认真,教学效果不好,年末考核成绩合格(含合格)及以下的教师,不得批准报考博士研究生。

4.博士工程是“十二五、十三五”期间各学院师资队伍建设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其实施情况将作为各单位年度综合业绩考核的指标之一进行考核。

四、其他规定

1.教师攻读博士学位要求在学制期限内获取学位,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的,需培养学校提供证明,方可申请延长,但最长不超过5年。

2.引进或学校培养博士学位的教师在校服务期限为5-8年。如在攻读博士学位期间或在服务期内离开学校,要求返还学校给予的工资及相关待遇,并按相互签订的《聘用合同》或《学习合同》的有关规定收取违约金。

五、本办法从发文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吉林华桥外国语学院教职工读研学习的暂行规定废止。由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