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高等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需要,促进我校教学工作和教学管理工作的改革和建设,不断提高教学工作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特成立吉林华桥外国语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条例。
第二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是对学校教学工作和教学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进行指导、监督、审议、评估和决策的专门机构。
第二章 组织形式
第三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一至二名,委员若干名,秘书一名。教学工作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教务处,负责处理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第四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一般由一定数量学术水平较高、教学工作经验丰富、工作责任心强、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的专家和学校分管教学工作领导、各院(系)分管教学工作的领导以及有关职能部门及机构的负责人担任。委员名单由校务委员会审定学校聘任。教学指导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进行调整,每届连任委员一般不少于半数。
第五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主任主持委员会工作,负责召集委员会会议;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委员必须严格遵守委员会工作条例,认真履行委员职责,积极参加委员会活动,努力为学校教学水平和教学质量的提高做出贡献。
第六条 各院根据教学工作需要,可成立院级教学指导委员会。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七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为适应社会对人才的需求,从高等教育办学规律出发,依据学校的办学指导思想,提出教学改革与发展的建设性意见;就有关教学改革、人才培养方案、专业设置与改造等做出决议或提出意见。
第八条 根据学校教学基本建设的发展规划,讨论、审议教学基本建设(含学科和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学风建设和教学管理制度建设等)的规划与评估方案,并对具体实施给予指导。
第九条 围绕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对重大项目的立项与建设进行专题调查研究,并提出意见与建议。
第十条 参与评审、鉴定和推荐教学改革研究项目、各类教学奖等。
第十一条 指导教务处对各院实施教学管理与监督工作。需要由教学指导委员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十二条 例会制度:教学指导委员会全体会议在教学工作委员会主任主持下每学期至少召开两次。教学指导委员会的决议须在有三分之二的委员参加会议的情况下,经与会人数的过半通过,方为有效。如教学指导委员会主任因故不能主持,可委托教学指导委员会副主任主持。
第十三条 临时会议制度:根据工作需要,教务处可临时召集教学指导委员开会。教学指导委员会临时会议,到会委员人数达到三分之二(含)以上即可举行。
第十四条 定点联系制度: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应选定一个教学单位,深入了解教学情况,每学期至少一次到有关教研室直接听取师生意见,以取得正确信息反馈。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开展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学校的年度教学经费预算。
第十六条 本条例经校长办公会议批准,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七条 本条例由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