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学校发展对教师队伍建设提出的更高要求,创建有利于教师教学发展的良好环境,提高教师教学发展工作的科学化管理水平,学校决定成立教师教学发展中心工作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指导委员会”)。
第二条 指导委员会应贯彻《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和《吉林省教育厅2016吉林省高校教师发展工作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以学校发展战略目标为指导方针,开展对教师教学发展中心工作的宏观指导、咨询和评价。
第二章 组 织
第三条 指导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名,指导委员会委员人数为奇数。指导委员会成员由学校选拔推荐,由师德高尚、专业能力强、热心帮助教师成长的资深教授和相关职能部门管理人员组成。
第四条 指导委员会秘书处设在教师教学发展中心,负责协调处理指导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包括联络各委员、组织安排会议、督办检查有关事项等。
第五条 教师教学发展中心在指导委员会的指导下,发挥实体作用,与相关职能部门、各教学单位相互配合,打破部门界限,建立联动机制,建立全校教师发展共同体。
第六条 指导委员会采取民主集中制,重大问题须经充分酝酿后表决,出席表决的委员人数应不少于三分之二;当无记名投票时,票数超过全体委员的半数,方视为有效。
第四章 工作原则
第七条 指导委员会工作原则
1.实事求是原则。指导委员会要坚持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尊重教师教学发展规律,扎扎实实地开展工作。
2.民主集中制原则。指导委员会应实行民主集中制,既发扬学术民主,又服从集体意志,使教师发展工作体现全体教师的意志。
3.工作实效性原则。指导委员会应紧跟教师发展理论与实践研究前沿,结合学校教师实际情况,一切工作坚持以可操作和有效性为前提,确保教师教学发展工作有效开展。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八条 指导委员会作为专家咨询机构,负责对教师教学发展中心年度工作计划和教师发展政策、措施的指导和审议,并对日常工作进行指导和咨询。
第九条 指导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1.指导职责。指导委员会应充分发挥自身专业优势和管理优势,对教师教学发展管理制度提供指导,对教师教学发展工作提出建设性意见,指导教师教学发展中心更好地开展工作。
2.咨询职责。指导委员会应对教师教学发展中心工作的方向和重要工作提供咨询意见,同时,协助聘请国内外专家、教学名师开展专题培训和学术交流活动。
3.评价职责。指导委员会应协助学校做好教师评价工作,科学评价教师的教学能力、科研能力和发展潜力,协助学校做好教师职业发展工作,促进教师的成长。
4.研究职责。指导委员会要了解教师教学发展的前沿课题,关注教师教学发展的最新相关信息和研究成果,及时将相关信息反馈给教师教学发展中心,并敦促其将上述研究成果应用到教师的培养、培训工作中。
第五章 其 它
第十条 学校为指导委员会提供工作和开展活动所需的经费、场地等必要条件。
第十一条 指导委员会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全体会议,讨论教师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第十二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条例内容由指导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